申请资格

 

  1. 可以单人或二人联名(二人家庭 / 组合)申请, 于递交申请表当日必须已在香港居住满七年或以上及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并拥有香港入境权,其在香港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与逗留期限有关的条件例外)。

  2. 单身人士的定义:包括未婚人士、离婚人士、丧偶人士,或已婚但配偶未获香港入境权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请表内。

  3. 二人家庭 / 组合内之申请人与联名申请人之关系不限,如配偶、亲人或朋友。惟已婚者除非能提供证明文件例如配偶死亡证、最终离婚证明文件、配偶长居院舍或因疾病而需长期住院等辅佐证明,否则只能与配偶联名申请。

     

 联名申请人为配偶联名申请人为非配偶
年龄及租住方式

2名申请人达60岁,以共同管业方式联名租住单位。

 

 

一名申请人达60岁,另一名申请人为50 至59岁*。

 

*未达60岁的联名申请人,只可获批以「特准占用 人」身份暂住在租住单位内。

2名申请人须达60岁,以共同管业方式联名租住单位。
终止租约

若以共同管业方式联名租住单位,当其中一位住户终止租约或离世,另一位住户可继续租用该单位,无需迁出。

 

若联名申请人以「特准占用人」身份暂住,当住户终止租约或离世,「特准占用人」需迁出该单位。

当其中一位住户终止租约或离世,另一位住户可继续租用该单位,无需迁出。

 

如有查询,请致电2839 7111/ 2894 3222与「长者安居乐」申请组联络。

 

4. 申请人须符合指定的经济能力限额(收入及资产合计):

 

申请人年龄单身人士二人家庭 / 组合
(A) 60 – 69 岁538 至 978 万元
  • 781 至 1,450 万元
  • 各自经济能力须不少于390 万5千元
(B) 70 岁或以上415 至 760 万元
  • 577 至 1,140 万元
  • 各自经济能力须不少于288 万5千元
(C) 60至69岁与70岁或以上 (混合组别 (A)+ (B))

 

  • 申请人及 / 或联名申请人之个人经济能力若少于上述之限额,则须由入息合资格的担保人签署「保证书」。

  • 申请人及 / 或联名申请人拥有之物业及资产不需要出售或交给房协,相关资料只是用作审批申请。

  • 申请人及 / 或联名申请人可以是正享用由政府、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香港房屋协会(房协)或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任何形式之资助房屋福利的人士。惟经由房委会之家有长者优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等资助房屋计划配得或购置单位者或受制于房屋条款而未能取消其现有资助房屋福利单位之户籍者,均不符合申请「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

  • 申请人及/或联名申请人(包括在获得补偿时仍未成为获补偿人配偶的人士)因清拆九龙城寨而获得政府发给根据居屋价格订定的补偿并选择自行安排居所,均不合资格申请。

  • 此外,申请人及/或联名申请人因迁拆/重建计划影响而选择领取房委会/房协/巿建局/地政总署/其他机构发放的现金特惠津贴/特惠金/现金津贴以代替安置,在领取此等津贴日期起计的两年/相关指定日期内,均不合资格申请。

「长者安居乐」计划

申请流程

 

  1. 透过网上系统进行申请,或邮寄已填妥的申请表格,费用全免

  2. 接获通知优先次序编号

  3. 出席约见并提供详细证明文件

  4. 接获通知申请已被接纳

  5. 接受单位编配及办理宣誓手续

  6. 签订租约及服务协议

  7. 缴付费用及领取单位锁匙

 

查询热线:2839 7111 / 2894 3222

常见问题

以下资料及内容以「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申请须知简介为准。

申请者递交申请表当日必须年满60岁或以上,在香港居住满7年或以上及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并拥有香港居留权或其在香港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只接受有自理能力的单身人士,或最少一人具自理能力的二人家庭/组合申请。

包括未婚人士、离婚人士、 丧偶人士,或已婚但配偶未获香港入境权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请表内。 

指二人联名申请租住同一单位。二人家庭 / 组合内之申请人与联名申请人之关系不限,如配偶、亲人或朋友,惟已婚者除非能提供证明文件例如配偶死亡证、最终离婚证明文件、配偶长居院舍或因疾病而需长期住院等辅佐证明,否则只能与配偶联名申请。


联名申请人为配偶: 申请人与联名申请人必须为合法夫妇,并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须满60岁,联名申请人最少满50岁。若联名申请人为50-59岁,只可获批以「特准占用 人」身份暂住在租住单位内,当申请人终止租约,需迁出单位。


联名申请人为非配偶: 申请人与联名申请人均须为60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以共同管业方式联名租住单位。

由于「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本着「用者自付」原则运作,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经济能力独立生活及应付日后身体衰弱时护理所需要的费用。经济能力包括申请人的收入及资产。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长俸,从现职得到的薪金,由房地产、车辆 及经营生意所得的总收入。 


资产则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的房地产物业、 土地、公司股票、车辆、可转让车辆牌照、银行存款、单位信托基金、保险计划、年金计划、自营生意资产及其他方式拥有的资产。
 

申请人的经济能力限额(收入及资产合计): 

申请人年龄单身人士二人家庭 / 组合
(A) 60 – 69 岁538 至 978 万元
  • 781 至 1,450 万元
  • 各自经济能力须不少于390 万5千元
(B) 70 岁或以上415 至 760 万元
  • 577 至 1,140 万元
  • 各自经济能力须不少于288 万5千元
(C) 60至69岁与70岁或以上 (混合组别 (A)+ (B))

 

  • 申请人及 / 或联名申请人之个人经济能力若少于上述之限额,则须由入息合资格的担保人签署「保证书」。详情请参阅「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申请简介中2.13项 - 2.15项。 

不需要,惟私人物业或土地的价值,以及从中获得的收入,都会计算在经济能力内。

在本计划下的单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计 6 个月内,各资助房屋的 业主/贷款人可按房委会、房协或巿建局的现行政策,处理有关房屋褔利,包括:

  • 出售资助房屋;
  • 为资助房屋补地价;
  • 清还有关不同资助计划下的贷款。 

 

出售单位的价值(扣除未偿还的按揭贷款)及已补地价而未出售 的资助房屋单位的价值,亦会计算在申请人的资产内。

合资格情况

 

  • 凡属房委会、房协或市建局辖下各屋邨的户主/持有人/ 使用人及其配偶于本计划下单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计,必须向有 关屋邨办事处递交迁出通知书,并须在60 天内(房委会)或两个 历月内(房协或市建局),交回现居单位及终止有关租约/暂准租用证/暂准居住证/资助房屋福利之手续。 

  • 如租户拥有房委会、房协或市建局辖下各屋邨/中转房屋/暂准租用证/暂准居住证或其他在各资助房屋的户籍纪录,必须 于本计划下单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计,60 天内(房委会)或两个历月内(房协或市建局),迁离原属单位,并向所属屋邨/屋苑办事处办理删除户籍或纪录手续。

 

不合资格情况

 

  • 曾经由房委会之「家有长者优先计划」配得或购置单位者,或受制于房屋条例而未能取消其现有资助房屋福利单位之户籍者;

  • 申请人及/或联名申请人(包括在获得补偿时仍未成为获补偿人配偶的人士)因清拆九龙城寨而获得政府发给根据居屋价格订定的补偿并选择自行安排居所;

  • 申请人及/或联名申请人因迁拆/重建计划影响而选择领取房委会/房协/巿建局/地政总署/其他机构发放的现金特惠津 贴/特惠金/现金津贴以代替安置,在领取此等津贴日期起计的两年/相关指定日期内。

 

如想进一步了解详细,请参阅「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申请简介中2.17项 及 2.18项,或请致电2839 7111/ 2894 3222与「长者安居乐」申请组查询。
 

家有长者优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 「家有长者优先选楼计划」等资助房屋计划。

可以。曾经由房委会之家有长者优先计划购置单位的前业主除外。

「长者安居乐」住屋单位是以「长期租住」模式租予住户。住户「一笔过」缴付租住权费后,便可终身居住,无需担心日后续租或加租问题。日后住户只需每月缴付管理费及基本服务费/综合服务月费,以及差饷便可。详情请参阅「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申请简介 中5.4项 及 5.7项 。


租住权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须以银行本票在签订租约当日支付。
 

住户或房协必须以不少于三个历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租 约及服务协议。

 

在终止租约时,住户可按比例退回租住权费及获退回款项的利息,详情如下。

 

居住年数*可退还租住权费百分比(约数)
1周年70%
5周年53%
10周年31%
14周年以上10%


*不足1年亦作1年计算,已逾周年以第2年计。    

不可以。申请人必须一次过缴付租住权费。

在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后,在现有项目屋苑有空置单位出租时,房协会按合资格申请人的优先次序编号、家庭人数及屋苑选择意向编配单位。详情请参阅「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申请简介 中3.8项。

申请人与联名申请人是以共同管业方式联名租住单位。


联名申请人如在 50 至 59 岁之间,联名申请人必须为申请人之 配偶并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而联名申请人只可获批以「特准占用 人」身份暂住在租住单位内,并须于居住期间缴付基本服务费/综合服务月费。详情请参阅「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申请简介中5.4项 及 5.7项 。
 

如住户终止租约或辞世,该单位之租用权已无效,任何有关该单位之权利绝不会由住户之遗产承办人或其他亲友所继承。

 

若联名租户是以共同管业方式租住单位,其中一位住户逝世后,另一住户可继续租用该单位,惟若联名租户是以「特准占用人」身份暂住在租住单位内,则须迁出单位。


当住户租住权益有改变时,住户须签署新租约。其他由房协指定的文件及「保证书」(如有)亦须重新签署。

住户必须居住于本计划下所租住的单位内,而且不可以出租或分租单位。如有亲友留宿或须安排家庭佣工同住,必须事先获得房协/营运机构批准,他们亦须遵守租约条款及租户守则。

任何住户在放弃有关租住权后,若能符合当时有关的房屋政策 及申请资格,可申请政府、房委会、房协或市建局的资助房屋褔利。

住户每月必须缴付一笔款项作为综合服务月费/管理费及基本服务费。至于房协或营运机构提供的相关餐饮/医疗/个人护理服务,住户可因应个人需要及喜好,自费享用。

有。住户须缴付居住单位之差饷,此外,在「用者自付」的原则下,住户需自行负责单位内之维修保养及有关费用,详情请参阅租约内之有关条款。

住户在签署租约时须与房协或营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房协或营运机构会提供基本服务(包括在月费内)及住户自费选用的个人服务。此外,住户可优先享用本计划提供的护理安老院舍服务。

申请费用全免,可以以下方式索取及递交申请表:

 

  1. 网上递交申请 
    按此填写网上表格

     

  2. 邮寄递交申请
  • 按此下载表格
  • 到房协申请组索取申请表格
    地址:香港大坑浣纱街 23 号龙涛苑地下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上午 8:30至下午12:30 及 下午 1:30 至下午 5:30
    查询热线:(852) 2839 7111 / 2894 3222

     

    填妥后寄回:香港邮政总局信箱 13621 号香港房屋协 会,信封面请注明申请香港房屋协会「长者安居乐」住屋计划。

不可以。申请人及联名申请人(如有)只可递交一份申请表,每位人士不得同时被列入超过一份申请表内。如有重复,所有相关申请将被取消。

房协会将接获的申请表根据网上递交日期或邮戳日期以电脑抽签方式编配优先次序编号。房协将依照优先次序编号约见申请人审核申请。若现有屋苑有空置单位出租,房协会通知合资格的申请人获编配的单位,以及办理宣誓、签订租约和服务协议手续。 

申请人将获房协个别书面通知其获编配的优先次序编号,申请 人亦可透过房协热线电话查询:(852) 2839 7111 / 2894 3222。 

已获接见的申请人将获房协个别书面通知申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