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可以單人或二人聯名(二人家庭 / 組合)申請, 於遞交申請表當日必須已在香港居住滿七年或以上及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例外)。

  2. 單身人士的定義:包括未婚人士、離婚人士、喪偶人士,或已婚但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表內。

  3. 二人家庭 / 組合內之申請人與聯名申請人之關係不限,如配偶、親人或朋友。惟已婚者除非能提供證明文件例如配偶死亡證、最終離婚證明文件、配偶長居院舍或因疾病而需長期住院等輔佐證明,否則只能與配偶聯名申請。

     

 聯名申請人為配偶聯名申請人為非配偶
年齡及租住方式

2名申請人達60歲,以共同管業方式聯名租住單位。

 

 

一名申請人達60歲,另一名申請人為50 至59歲*。

 

*未達60歲的聯名申請人,只可獲批以「特准佔用 人」身份暫住在租住單位內。

2名申請人須達60歲,以共同管業方式聯名租住單位。
終止租約

若以共同管業方式聯名租住單位,當其中一位住戶終止租約或離世,另一位住戶可繼續租用該單位,無需遷出。

 

若聯名申請人以「特准佔用人」身份暫住,當住戶終止租約或離世,「特准佔用人」需遷出該單位。

當其中一位住戶終止租約或離世,另一位住戶可繼續租用該單位,無需遷出。

 

如有查詢,請致電2839 7111/ 2894 3222與「長者安居樂」申請組聯絡。

 

4. 申請人須符合指定的經濟能力限額(收入及資產合計):

 

申請人年齡單身人士二人家庭 / 組合
(A) 60 – 69 歲538 至 978 萬元
  • 781 至 1,450 萬元
  • 各自經濟能力須不少於390 萬5千元
(B) 70 歲或以上415 至 760 萬元
  • 577 至 1,140 萬元
  • 各自經濟能力須不少於288 萬5千元
(C) 60至69歲與70歲或以上 (混合組別 (A)+ (B))

 

  • 申請人及 / 或聯名申請人之個人經濟能力若少於上述之限額,則須由入息合資格的擔保人簽署「保證書」。

  • 申請人及 / 或聯名申請人擁有之物業及資產不需要出售或交給房協,相關資料只是用作審批申請。

  • 申請人及 / 或聯名申請人可以是正享用由政府、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或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任何形式之資助房屋福利的人士。惟經由房委會之家有長者優先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等資助房屋計劃配得或購置單位者或受制於房屋條款而未能取消其現有資助房屋福利單位之戶籍者,均不符合申請「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

  • 申請人及/或聯名申請人(包括在獲得補償時仍未成為獲補償人配偶的人士)因清拆九龍城寨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補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均不合資格申請。

  • 此外,申請人及/或聯名申請人因遷拆/重建計劃影響而選擇領取房委會/房協/巿建局/地政總署/其他機構發放的現金特惠津貼/特惠金/現金津貼以代替安置,在領取此等津貼日期起計的兩年/相關指定日期內,均不合資格申請。

「長者安居樂」計劃

申請流程

 

  1. 透過網上系統進行申請,或郵寄已填妥的申請表格,費用全免

  2. 接獲通知優先次序編號

  3. 出席約見並提供詳細證明文件

  4. 接獲通知申請已被接納

  5. 接受單位編配及辦理宣誓手續

  6. 簽訂租約及服務協議

  7. 繳付費用及領取單位鎖匙

 

查詢熱線:2839 7111 / 2894 3222

常見問題

以下資料及內容以「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申請須知簡介為準。

申請者遞交申請表當日必須年滿60歲或以上,在香港居住滿7年或以上及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並擁有香港居留權或其在香港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只接受有自理能力的單身人士,或最少一人具自理能力的二人家庭/組合申請。

包括未婚人士、離婚人士、 喪偶人士,或已婚但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表內。 

指二人聯名申請租住同一單位。二人家庭 / 組合內之申請人與聯名申請人之關係不限,如配偶、親人或朋友,惟已婚者除非能提供證明文件例如配偶死亡證、最終離婚證明文件、配偶長居院舍或因疾病而需長期住院等輔佐證明,否則只能與配偶聯名申請。


聯名申請人為配偶: 申請人與聯名申請人必須為合法夫婦,並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須滿60歲,聯名申請人最少滿50歲。若聯名申請人為50-59歲,只可獲批以「特准佔用 人」身份暫住在租住單位內,當申請人終止租約,需遷出單位。


聯名申請人為非配偶: 申請人與聯名申請人均須為60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以共同管業方式聯名租住單位。

由於「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本著「用者自付」原則運作,故須考慮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經濟能力獨立生活及應付日後身體衰弱時護理所需要的費用。經濟能力包括申請人的收入及資產。


收入包括但不限於長俸,從現職得到的薪金,由房地產、車輛 及經營生意所得的總收入。 


資產則包括但不限於在中國內地、香港或海外的房地產物業、 土地、公司股票、車輛、可轉讓車輛牌照、銀行存款、單位信託基金、保險計劃、年金計劃、自營生意資產及其他方式擁有的資產。
 

申請人的經濟能力限額(收入及資產合計): 

申請人年齡單身人士二人家庭 / 組合
(A) 60 – 69 歲538 至 978 萬元
  • 781 至 1,450 萬元
  • 各自經濟能力須不少於390 萬5千元
(B) 70 歲或以上415 至 760 萬元
  • 577 至 1,140 萬元
  • 各自經濟能力須不少於288 萬5千元
(C) 60至69歲與70歲或以上 (混合組別 (A)+ (B))

 

  • 申請人及 / 或聯名申請人之個人經濟能力若少於上述之限額,則須由入息合資格的擔保人簽署「保證書」。詳情請參閱「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申請簡介中2.13項 - 2.15項。 

不需要,惟私人物業或土地的價值,以及從中獲得的收入,都會計算在經濟能力內。

在本計劃下的單位租約生效日期起計 6 個月內,各資助房屋的 業主/貸款人可按房委會、房協或巿建局的現行政策,處理有關房屋褔利,包括:

  • 出售資助房屋;
  • 為資助房屋補地價;
  • 清還有關不同資助計劃下的貸款。 

 

出售單位的價值(扣除未償還的按揭貸款)及已補地價而未出售 的資助房屋單位的價值,亦會計算在申請人的資產內。

合資格情況

 

  • 凡屬房委會、房協或市建局轄下各屋邨的戶主/持有人/ 使用人及其配偶於本計劃下單位租約生效日期起計,必須向有 關屋邨辦事處遞交遷出通知書,並須在60 天內(房委會)或兩個 曆月內(房協或市建局),交回現居單位及終止有關租約/暫准租用證/暫准居住證/資助房屋福利之手續。 

  • 如租戶擁有房委會、房協或市建局轄下各屋邨/中轉房屋/暫准租用證/暫准居住證或其他在各資助房屋的戶籍紀錄,必須 於本計劃下單位租約生效日期起計,60 天內(房委會)或兩個曆月內(房協或市建局),遷離原屬單位,並向所屬屋邨/屋苑辦事處辦理刪除戶籍或紀錄手續。

 

不合資格情況

 

  • 曾經由房委會之「家有長者優先計劃」配得或購置單位者,或受制於房屋條例而未能取消其現有資助房屋福利單位之戶籍者;

  • 申請人及/或聯名申請人(包括在獲得補償時仍未成為獲補償人配偶的人士)因清拆九龍城寨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補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

  • 申請人及/或聯名申請人因遷拆/重建計劃影響而選擇領取房委會/房協/巿建局/地政總署/其他機構發放的現金特惠津 貼/特惠金/現金津貼以代替安置,在領取此等津貼日期起計的兩年/相關指定日期內。

 

如想進一步了解詳細,請參閱「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申請簡介中2.17項 及 2.18項,或請致電2839 7111/ 2894 3222與「長者安居樂」申請組查詢。
 

家有長者優先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等資助房屋計劃。

可以。曾經由房委會之家有長者優先計劃購置單位的前業主除外。

「長者安居樂」住屋單位是以「長期租住」模式租予住戶。住戶「一筆過」繳付租住權費後,便可終身居住,無需擔心日後續租或加租問題。日後住戶只需每月繳付管理費及基本服務費/綜合服務月費,以及差餉便可。詳情請參閱「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申請簡介 中5.4項 及 5.7項 。


租住權費及其他有關費用須以銀行本票在簽訂租約當日支付。
 

住戶或房協必須以不少於三個曆月書面通知對方終止租 約及服務協議。

 

在終止租約時,住戶可按比例退回租住權費及獲退回款項的利息,詳情如下。

 

居住年數*可退還租住權費百分比(約數)
1周年70%
5周年53%
10周年31%
14周年以上10%


*不足1年亦作1年計算,已逾周年以第2年計。    

不可以。申請人必須一次過繳付租住權費。

在確定申請人的資格後,在現有項目屋苑有空置單位出租時,房協會按合資格申請人的優先次序編號、家庭人數及屋苑選擇意向編配單位。詳情請參閱「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申請簡介 中3.8項。

申請人與聯名申請人是以共同管業方式聯名租住單位。


聯名申請人如在 50 至 59 歲之間,聯名申請人必須為申請人之 配偶並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而聯名申請人只可獲批以「特准佔用 人」身份暫住在租住單位內,並須於居住期間繳付基本服務費/綜合服務月費。詳情請參閱「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申請簡介中5.4項 及 5.7項 。
 

如住戶終止租約或辭世,該單位之租用權已無效,任何有關該單位之權利絕不會由住戶之遺產承辦人或其他親友所繼承。

 

若聯名租戶是以共同管業方式租住單位,其中一位住戶逝世後,另一住戶可繼續租用該單位,惟若聯名租戶是以「特准佔用人」身份暫住在租住單位內,則須遷出單位。


當住戶租住權益有改變時,住戶須簽署新租約。其他由房協指定的文件及「保證書」(如有)亦須重新簽署。

住戶必須居住於本計劃下所租住的單位內,而且不可以出租或分租單位。如有親友留宿或須安排家庭傭工同住,必須事先獲得房協/營運機構批准,他們亦須遵守租約條款及租戶守則。

任何住戶在放棄有關租住權後,若能符合當時有關的房屋政策 及申請資格,可申請政府、房委會、房協或市建局的資助房屋褔利。

住戶每月必須繳付一筆款項作為綜合服務月費/管理費及基本服務費。至於房協或營運機構提供的相關餐飲/醫療/個人護理服務,住戶可因應個人需要及喜好,自費享用。

有。住戶須繳付居住單位之差餉,此外,在「用者自付」的原則下,住戶需自行負責單位內之維修保養及有關費用,詳情請參閱租約內之有關條款。

住戶在簽署租約時須與房協或營運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房協或營運機構會提供基本服務(包括在月費內)及住戶自費選用的個人服務。此外,住戶可優先享用本計劃提供的護理安老院舍服務。

申請費用全免,可以以下方式索取及遞交申請表:

 

  1. 網上遞交申請 
    按此填寫網上表格

     

  2. 郵寄遞交申請
  • 按此下載表格
  • 到房協申請組索取申請表格
    地址: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龍濤苑地下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上午 8:30至下午12:30 及 下午 1:30 至下午 5:30
    查詢熱線:(852) 2839 7111 / 2894 3222

     

    填妥後寄回: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13621 號香港房屋協 會,信封面請註明申請香港房屋協會「長者安居樂」住屋計劃。

不可以。申請人及聯名申請人(如有)只可遞交一份申請表,每位人士不得同時被列入超過一份申請表內。如有重複,所有相關申請將被取消。

房協會將接獲的申請表根據網上遞交日期或郵戳日期以電腦抽籤方式編配優先次序編號。房協將依照優先次序編號約見申請人審核申請。若現有屋苑有空置單位出租,房協會通知合資格的申請人獲編配的單位,以及辦理宣誓、簽訂租約和服務協議手續。 

申請人將獲房協個別書面通知其獲編配的優先次序編號,申請 人亦可透過房協熱線電話查詢:(852) 2839 7111 / 2894 3222。 

已獲接見的申請人將獲房協個別書面通知申請結果。